校党组字〔2019〕89号
医学部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学校大部分院级党组织集中换届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各自任期分别组织换届选举成为常态。日常工作中,受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干部人事调整等影响,部分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同)组成人员时常发生变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工作通知如下。
一、出缺与增补的含义
(一)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名额(职数)
1.《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我校基层党委(总支)委员人数一般为5-13名;基层纪委委员人数一般为5-7名。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结合学校实际,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并单独设置专职纪检委员,必要时可增设1名副书记。
(二)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出缺
出缺是指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当前实际人数少于本届委员会选举产生时的委员名额,包括以下情形:委员死亡;受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辞去委员职务;因退休、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等。
(三)增选和补选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主要是指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
1.“增选”是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即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本届任期内),在原委员名额基础上增加名额并进行选举。
2.“补选”是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后,按缺额人数差额选举、补齐委员名额。
二、增补原则和方式
1.基层党委(总支)、基层纪委委员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补选问题;工作确有需要的,如出缺较多或新任党员领导干部不是党委(总支)委员等,可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补选。党支部委员出缺的,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2.院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基层纪委书记出缺的,由学校党委调动或者指派(任命);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增设院级党组织副书记岗位并指派(任命)。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也可由院级党组织指派。
3.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任期内原则上不增选。
三、增补工作程序
(一)院级党组织层面的增补
1.基层党委(总支)、纪委委员的增补
各单位召开基层党委(总支)会全体会议,研究拟增补的党委(总支)、纪委委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等有关内容,并向学校党委报送关于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增补委员的请示;学校党委批复同意后,各单位召开基层党委(总支)会全体会议,讨论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提名推荐增补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党委(总支)会酝酿确定增补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向学校党委呈报关于增补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学校党委批复后,各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备案。选举流程同院级党组织换届选举一致,具体参见学校《关于开展院级党组织委员会和基层纪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校党组字〔2018〕28号)。
2.基层党委(总支)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增补
学校党委指派(任命)的基层党委(总支)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自然是相应委员会的委员,均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二)党支部层面的增补
1.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增补
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增补委员的名额及候选人名额等有关内容,向院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增补委员的请示;院级党组织研究批复后,党支部组织党员提名推荐增补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支委会酝酿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向院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增补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院级党组织研究批复后,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选举流程同党支部换届选举一致,具体参见学校《关于规范党支部设置调整和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通知》(校党组字〔2017〕27号)。
2.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增补
通过选举方式在普通党员范围内增补书记、副书记的:先严格按照上述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增补的程序差额补选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再召开支委会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通过选举方式在党支部委员会现任委员范围内增补书记、副书记的:由支委会研究增补书记、副书记有关事项,并向院级党组织提交关于增补书记、副书记的请示;院级党组织批复后,党支部召开支委会酝酿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向院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增补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院级党组织研究批复后,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增补选举书记、副书记。
通过院级党组织指派方式增补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全体会议,研究酝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调动和增补有关情况,通过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宣布。
党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增补结果应报院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四、增补工作注意事项
1.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扬并不断完善党内民主,严格遵守选举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党员权利,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要加强选举风气监督、匡正选人用人导向,做到“九个严禁九个一律”,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对违反选举工作纪律、破坏选举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2.院级党组织进行增补的会议形式(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原则上应与本届院级党组织委员会产生形式一致。需召开党代表大会增补的单位,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由院级党组织从实际出发,根据多数党支部或党员的意见确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才有效。
3.委员卸任各级各类领导职务但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本级党组织的同志,依然是本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非本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提任领导职务(书记、副书记除外)的,不能自然获得本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职务。
4.因委员缺额较多而无法正常召开支委会或原本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进行增补的,增补工作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此时若党支部书记也出现缺额则由院级党组织安排专人主持),涉及支委会环节的工作任务由支部党员大会代为执行。增补不属于换届选举,不影响党的委员会任期。
5.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也不能留出书记职位不选而等到党员大会闭会后再指派。大会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讨论并获得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6.院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只能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不能调动、指派党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对“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进行增补、调动、指派的,需提前向党委组织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通知中未予明确的事项,请与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
联 系 人:张洁 段然
联系电话:85166348、8516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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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部
2019年11月29日